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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情况下需进行桩身压屈计算问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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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情况下需进行桩身压屈计算问题

发布日期:2022-07-18 作者: 点击:

哪些情况下需进行桩身压屈计算问题

(1) 桩基规范第3.1.3条第2款规定:“对于桩侧土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10kPa、且长径比大于50的桩应进行桩身压屈验算”。

该规定在桩基规范JGJ94-94(老规范)第3.3.4.1条第(2)款中表述为“极·限承载力小于50KPa(或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10KPa)土层中细长桩尚应进行桩身压屈计算”。

因此,桩基规范第3.1.3条第2款中“桩侧土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10KPa”是指“极·限承载力小于50KPa”土层,即fak<25KPa的土层;“长径比大于50的桩”是对桩基规范JGJ94-94(老规范)第3.3.4.1条第(2)款中“细长桩”的进一步量化。

(2) 桩基规范第5.8.4条规定,计算轴心受压混凝土桩桩身承载力时,一般取稳定系数为1.0(即一般情况下不需进行压屈验算),但对于高承台基桩、桩身穿越可液化土或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10Pka(fak<25KPa)的软弱土层的基桩,应考虑压屈影响,按桩基规范第5.8.4条进行压屈计算。

需要注意的是,桩基规范第5.8.4条“注:3”规定了桩侧有厚度为di的液化土层时,桩露出地面长度l0和桩的入土长度h的调整方法,但有些桩基规范(如笔者的2008年8月第·一版2008年8月第·一次印刷的规范)没有规定桩周存在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10KPa(fak<25Kpa)土层时,桩露出地面长度l0和桩的入土长度h的调整方法;而有些桩基规范(如2008年8月第·一版2009年7月第五次印刷的规范)则有“注:4 当存在fak<25KPa的软弱土层时,按液化土处理”的规定,即当桩周存在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10KPa(fak<25Kpa)的软弱土层时,桩露出地面长度l0和桩的入土长度h的调整方法与液化土相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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